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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在网站上发布的电子邮件地址拒绝被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未经授权的信息使用技术设备收集,任何违反此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信息和通信网络法》的刑事处罚。
日期为2012年9月1日 通知
第50册,第2段 新成立的
・任何人不得在明确表示拒绝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网站上,使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其他技术装置来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人不得销售、流通任何人违反第1项规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根据第1项及第2项的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在知道是禁止收集、销售及流通的电子邮件地址的情况下,将其用于信息传送。
第50册,第2段 修正
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复印件转发或总统令规定的其他媒体,转发具有广告性质的信息以达到商业目的的人,应在具有广告性质的信息中明确说明总统令规定的以下内容:
・转发信息的类型和主要内容
・货运商的名称和联系信息
・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来源(只限电子邮件)
・关于简单表示拒绝接收意思的措施及方法的事项
强化转发形式的限制→最高罚款1000万韩元
禁止销售、分发和使用未授权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最高罚款1000万韩元
(禁止未经授权的邮件信息收集行为、禁止销售和分发、以及禁止在明确说明拒绝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互联网网站上使用)